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使用含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检测仪表(简称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
本标准不适用于GB13367《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规定豁免范围内的检测仪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3367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
GB14052 安装在设备上的同位素仪表的辐射安全性能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源容器
放置密封源使其处于正确的几何位置,并提供足够的屏蔽防护,以使周围辐射水平低于规定值的容器。源容器上还可设置控制有用线束通和断的源闸以及辐射状态指示器等。
3.2 有用线束
通过源容器的窗、光栏、圆锥孔或其他形状准直器件的辐射。
3.3 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
通过探测有、无待测物时粒子注量的变化或探测粒子与物质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次级粒子的注量来检测有关量的一种仪表,如料位计、厚度计、密度计、湿度计、核子皮带秤等。
4 对源容器的放射防护要求
4.1 用于支持和容纳密封源的部件必须做到既能牢固、可靠地固定密封源,又便于密封源的装拆。
4.2 在不同的使用条件下,检测仪表的源容器必须符合GB14052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源容器漏射线剂量当量率、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最高和最低温度、源闸耐力及抗火能力等项安全性能要求。
4.3 源容器应有由外表面不可直接视见的隐式组装结构,或具有使用特殊的专用工具时才能组装、拆卸源容器的零部件。
4.4 当源容器设有限束器、源闸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当透射式检测仪表的探测器处于距密封源最远的使用位置时,以密封源为中心的有用线束的立体角不宜超出无屏蔽体探测器或探测器的屏蔽体,以使穿过探测器或其屏蔽体的漏射线满足表1的要求。
b.源闸应在“开”、“关”状态分别锁定位置,并有明显的“开”、“关”状态指示。
4.5 邻近密封源的部件应选用散射线、韧致辐射线少,耐辐照的材料。
4.6 源容器对电离辐射的屏蔽设计应符合最优化原则,使透过源容器外表面的漏射线不仅满足规定的剂量限值,而且达到"可以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辐射水平".
4.7 对于发射α、低能β低能X射线的密封源,距附录A(规范性附录)所示边界外5cm处的剂量当量率应小于2.5μSv/h。
4.8 除4.7以外的检测仪表,在不同场所使用时,距附录A(规范性附录)所示边界外5cm和100cm处的剂量当量率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检测仪表的使用场所和相应的泄漏射线控制量
检测仪表的使用场所 |
距边界外下列距离处的剂量 |
|
当量率H控制值,μSv/h |
||
|
|
|
对人员的活动范围不限制 |
H<2.5 |
H<0.25 |
在距源容器的1m区域内很少有人停留 |
2.5≤H<25 |
0.25≤H<2.5 |
在距源容器外表面3m的区域内不可能有人进人,或放射工作场所划出了监督区和非限制区 |
25≤H<250 |
2.5≤H<25 |
只能在特定的放射工作场所使用,并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分区管理 |
250≤H<1000 |
25≤H<100 |
4.9 源容器外表面必须有牢固的标牌并清晰地标明下列内容:
a)符合GB8703规定的电离辐射标志;
b)制造厂家、出厂日期、产品型号和系列号;
c)核素的化学符号和质量数、密封源的活度及活度的测量日期;
d)符合GB14052规定的检测仪表的类别和安全性能等级的代号。
5 对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要求
5.1 密封源必须符合GB4075和GB4076的要求。
5.2 源容器必须符合第4章的要求。
5.3 当需要以远距离控制的方式把密封源输送到源容器外部时,检测仪表应:
a)具有在控制台和源容器上醒目显示密封源工作状态的指示部件;
b)配有监视密封源工作状态的剂量仪器;
5.4 检测仪表的随机文件必须包括:
a)检测仪表技术特性的文件中应列出与4.2和4.6~4.9条有关的内容与技术数据;
b)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检验合格证;
c)有关密封源和源容器安装、拆卸、检修、运输、贮存及退役、放射事故预防、异常事件应急处置、检测仪表使用许可登记等放射防护注意事项;
d)当检测仪表在工作状态时相应于2.5μSv/h剂量当量率的曲线或图、表。
6 生产、使用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要求
6.1 密封源选择
在满足测量需求的条件下,应选用活度低、贯穿能力弱、放射毒性低的密封源。
6.2 贮存要求
密封源、含密封源的源容器的贮存和安装、检修检测仪表时含密封源的源容器的临时存放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a)具有防盗的贮存条件和管理措施;
b)具有屏蔽防护措施,使非放射工作人员可能到达的任何位置上的剂量当量率小于2.5μSv/h;
c)存放处设有醒目的“电离辐射”标志。
6.3 运输要求
密封源、含密封源的源容器的运输必须遵守GB11806。
6.4 生产要求
在下述情况下,应按7.1条规定的放射防护检验项目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两年不应少于一次;
c)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d)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6.5 使用要求
7 检验
7.1 检验项目
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性能检验项目要求列于表2。
项目 |
条款序号 |
型式检验 |
出厂检验、用户 |
用户和管理部门核查 |
|
投产前 |
投产后 |
||||
源容器的结构和工作状态指示 |
4.1;4.3~4.5 |
√ |
√ |
直观检验 |
直观检验 |
5.3 |
|||||
源闸耐力 |
4.2 |
√ |
循环操作10次 |
循环操作10次 |
× |
源容器适用的最高、最低温度 |
4.2 |
√ |
6.4d试验时 |
× |
× |
源容器抗火能力 |
4.2 |
√ |
6.4d试验时 |
× |
× |
源容器的标牌 |
4.9 |
√ |
√ |
√ |
√ |
仪表的随机文件 |
5.4 |
√ |
× |
√ |
× |
源容器安装场所 |
|
× |
× |
√ |
√ |
密封源在贮存位置时源容器的漏射线 |
4.7;4.8 |
√ |
√ |
√ |
× |
密封源在工作位置时源容器的泄漏射线和2.5μSv/h剂量区 |
4.7;4.8 |
√ |
√ |
√ |
√ |
注:表中“√ ”表示必须检验,“×”表示不需检验
7.2 源容器的试验与评价方法
a)源容器的安全机构和其他有关部件仍能正常动作,标识和指示仍清晰;
b)源容器周围的剂量当量率不大于实验前的1.5倍。
a)在任意方向上,距源容器外表面1m处的剂量当量率小于10mSv/h;
b)密封源仍在源容器内;
c)源容器内部部件的表面污染总量小于2kBq。
测量泄漏射线的仪器与方法
7.3 测量泄漏
a)以密封源为坐标原点,有用线束中心轴方向为Z轴,垂直于Z轴平面内任选相互垂直的X、Y轴。在X、Y、Z轴线的正负方向上,距源容器表面5cm和100cm的位置上进行检测。
b)对于源容器和探测器位于待测物两侧的透射式仪表,在有用线束轴上,源容器和探头的相邻表面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10cm时,不必在二者之间的区域内测量。当该距离大于10cm时,必须进行测量(参见附录A图A6)。
a)对透射式仪表,在无待测物的条件下检测;
b)对散射式仪表,在有待测物的条件下检测。
检测点应包括:附录A所示位置;预计剂量较高的位置;人员停留时间长的位置等。
检测点与边界的距离应当以防护剂量测定仪器探测器的中心位置计量。对于含中子源的仪表,距4.7所述边界外5cm处的检测,可以中子防护剂量仪器的探头贴近边界位置进行近似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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