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使用、拆洗、弃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及其放射源可能引起人员受照的实践,但不适用于供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用放射源的生产中的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6353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 ionization smoke fire detector
应用烟雾粒子改变电离室内电离电流的原理而实现火灾报警的探测器,内含放射源。它是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一种,简称离子感烟探测器。
4 产品的放射防护要求
4.1 一般要求
4.2 放射源的要求
a)家庭用:37kBq×2;
b)其他场所用::370kBq×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源采用其他核素的,须经放射卫生防护评价。
a)所用放射性核素的化学符号和活度;
b)电离辐射标志。
4.3 包装与说明书的要求
a)产品所含放射性核素的化学符号;
b)产品批号、制造日期和生产单位。
a)产品所含放射性核素的化学符号和活度;
b)生产单位的名称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号;
c)产品批号和制造日期;
d)放射卫生防护注意事项;
e)弃用产品的正确处理方式;
f)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单编号和检验人姓名。
4.4 其他要求
5 生产与拆洗的防护要求
5.1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制造、装配和拆洗工作中的放射作业,应当按照GB4792和GR8703的规定实施放射防护。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拆洗作业场所,应当具备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必要的放射防护条件。
5.2 在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制造、装配和拆洗场所,待用与弃用放射源、含放射源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半成品与成品的存放量,应当不超过卫生主管部门为开放型工作场所规定的日最大等效操作量。
5.3 从事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制造、装配和拆洗工作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待用与弃用放射源、含放射源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半成品与成品的收付、保管、记帐制度。
5.4 在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制造、装配和拆洗的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操作、外照射剂量监测和表面污染监测等制度。
6 储运、安装、维修、销售的防护要求
6.1 从事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储运、安装、维修或者销售业务的单位,应当经过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其作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放射工作水平的,必须具备从事该项放射工作的基本条件,并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
6.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运输,应当符合GB11806的规定。
6.3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贮存,应当满足GB4792和GB8703中规定的要求,并建立、健全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收付、保管、记帐制度。
7 使用的防护要求
7.1 使用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清洗和任意弃置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
7.2 使用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将弃用的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及时按商品进货渠道,退回该商品生产单位、进口单位或者他们的委托回收单位。
7.3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进货验收、保管、贮存;置备记载使用、备用、弃用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帐册以及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安装位置图册并定期检查,防范丢失;一旦发现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丢失、被盗,应当及时报告卫生主管部门。
8 产品的防护检验规则
8.1 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连续生产满两年前;
c)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前;
d)设计工艺或者材料有重大变更的产品投产前;
e)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8.2 产品销售前检验
8.3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护管理,保证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通过应有的检验。
8.4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离子感烟探测器放射卫生防护性能实施监督、抽检。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源表面污染和泄漏的检验方法1)
A.1 表面污染检验方法
用强吸湿性软质材料(如滤纸、棉花),沾上不腐蚀放射源表面材料而又能去除放射性污染的液体2),擦拭整个放射源表面。测量擦拭物的放射性活度,如小于185Bq,可视为该放射源表面无污染。
注:1)本检验方法参照GB4076和GB4075规定。
2)如水或低浓度的洗涤剂、螯合剂。
将放射源浸泡在不腐蚀放射源表面材料而又能去除放射性污染的液体中,在(50±5)℃下保持4h,取出放射源,测量该液体的放射性活度,如小于185Bq,则可视为该放射源无污染。
A.2 泄漏检验方法
如用湿式擦拭法检验结果无表面污染,可同时视为该放射源无泄漏;如用湿式擦拭法检验结果有表面污染,则对该放射源除污染,7天后再用此法检验。如果放射源活度仍小于185Bq则可视为该放射源无泄漏。
如用浸泡法检验结果无表面污染,可同时视为该放射源无泄漏;如用浸泡法检验结果有表面污染,则对该放射源除污染,7天后再用此法检验。如果放射源活度仍小于185Bq,则可视为该放射源无泄漏。
置放射源于超声清洗器内,用非腐蚀性液体如二氯乙烯或乙二胺四乙酸(EDTA)清洗10min,用水洗净后再用丙酮清洗,放置至干。用软质材料(如滤纸、棉花)擦拭放射源表面,测量擦拭物的放射性活度,如小于185Bq,则过7天再擦拭放射源表面并测量擦拭物的放射性活度,如仍小于185Bq,则该放射源可视为无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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