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照射所致骨损伤的放射性工作人员(包括应急人员),非职业性照射后发生的骨损伤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诊断和治疗。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放射性骨损伤 radiation bone injuries
人体全身或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内分次大剂量外照射,或长期多次受到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所致骨组织的一系列代谢和临床病理变化。按其病理改变,分为骨质疏松、骨髓炎、病理骨折、骨坏死和骨发育障碍。
2.2 放射性骨质疏松radiation osteoporosis
骨组织受电离辐射以后骨细胞变性坏死,产生以骨密度减低为主的一系列病理变化过程。
2.3 放射性骨髓炎osteoradiomyelitis
骨组织受到一定剂量电离辐射以后在骨质疏松的基础上继发细菌感染而产生的炎性改变。
2.4 放射性骨折 radiation pathologic fracture
骨组织在骨质疏松、骨髓炎病变的基础上产生的骨的连续性破坏。
2.5 放射性骨坏死 osteoradionecrosis
骨组织受到电离辐射以后骨细胞或骨营养血管损伤,血循环障碍而产生的骨块或骨片的坏死。
2.6 放射性骨发育障碍 radiation dysostosis
骨箭软骨受到电离辐射以后骨的生长发育障碍,使骨的长度和周径都小于正常发育的骨组织。
3 诊断原则
必须根据受照史、受照剂量、剂量率、临床表现、x射线影像学或骨密度测定等检查所见,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造成的骨疾病,方能诊断。
4 分类诊断依据
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分次大剂量照射所引起的受照范围内(或照射野内)骨骼损伤,骨损伤剂量参考阐值为2OGy;长期接触射线所引起的骨损伤,参考阈值为5OGy.
4.1 放射性骨质疏松。
4.2 放射性骨髓炎
4.3 放射性骨折
4.4 放射性骨坏死
4.5 放射性骨发育障碍
5 处理原则
5.1 对已确定局部受照剂量超过骨损伤的参考阈剂量,无论有无骨损伤的临床或X射线表现,均应脱离射线,凡出现骨损伤者,更应脱离放射线,或视全身情况改为非放射性工作。
5.2 为预防和减轻放射性骨损伤的发生,应给予富含钙和蛋白质的饮食,注意适当活动。
5.3 应用改善微循环和促进骨组织修复、再生的药物:如复方丹参、谷胱甘肽、抗坏血酸、降钙素、维生素A、维生素D、康力龙等蛋白同化激素,以及含钙制剂药物。
5.4 有条件者也可应用高压氧治疗。
5.5 注意避免骨损伤部位遭到外伤或感染,避免活检,皮肤出现明显萎缩或溃疡时应及时处理并采取手术治疗,用血循环良好的皮瓣或肌皮瓣覆盖,以改善局部的血液循环,消除创面。
5.6 发生骨髓炎时,应给予抗感染治疗,并及时采取手术治疗,彻底清除坏死骨,以带血管蒂的肌皮瓣充填腔穴和修复创面。
5.7 单个指骨或趾骨出现骨髓炎时,应及时截指(趾),如累积多个指(趾)而保留剩余个别指(趾)已无功能时,可考虑截肢,但应慎重。截肢高度应超过损伤的近端3-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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