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益动态
各界探讨艾滋就业歧视 艾滋就业歧视案原告首度

北京益仁平中心2010年10月28日

    近期,相继发生的两起艾滋感染者因就业遭遇歧视起诉教育部门的案件引起全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案件的两位当事人——安徽的小吴和四川的小军都因体检中被查出感染HIV病毒而被当地教育部门拒绝录用为教师,小军还遭到盐边教育局泄露其隐私。因此,小吴和小军先后将当地教育局告上法院,这两起案件分别被称为 “国内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和国内“艾滋感染者隐私泄露第一案”。 

     2010年10月27日,在北京益仁平中心召开了艾滋病就业歧视研讨会。多位律师、学者、艾滋病防治公益组织人士、国际防艾机构人士齐集北京,就近期的两起诉讼案件及国内艾滋病感染者就业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来自四川的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当事人小军首度现身京城,也参加了此次研讨会,现场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和感受。

 案件回放:染病失业双重重压促使艾滋感染者拿起法律武器

     小吴来自一个贫困的农村家庭,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考上了大学,大学毕业后,小吴称,2010年5月,他参加了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并于5月19日参加了笔试。

     笔试顺利通过后,小吴又顺利通过了6月28日的面试,入围了体检名单。

     7月12日,小吴在安庆市教育局的安排下在安庆市立医院参加了入职体检,根据安庆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发布的《2010年安庆市直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公告》,该体检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

    体检过后,小吴被教育局告知其体检结果有问题,需要进行“梅毒、丙肝、艾滋病”复检。

   小吴称,8月15日,复检之后,安庆市教育局告知他,因其是艾滋病毒感染者,体检不合格,决定不予录用,并出具了加盖“安庆市教育局”公章的《告知书》。

    经查阅相关文件,小吴发现,原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艾滋病,不合格”,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则规定:“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然而,小吴也意识到,自己报考的是教师,并非公务员。

     被拒录后,苦闷的小吴开始在网上查询相关知识,在上网查询的过程中发现,从事艾滋病公益工作的民间组织有几百家之多。经过网上的查询及向公益机构咨询,小吴认识到,处于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与非感染者并无任何不同。《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均明文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安庆市教育局的做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就是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歧视。

     小吴向教育局进行交涉,并且索要自己的体检单,小吴称,交涉过程很不顺利,教育局工作人员告诉他:“现在不可能把体检单给你,如果你到法院起诉,我们自然会出示体检单”。无奈之下,小吴只有选择向法院起诉,在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协助下,小吴委托了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的郑继能律师和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李方平律师,于今日上午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

     在诉状中,小吴写道:“被告(注:安庆市教育局)在公开招聘教师的体检中对原告进行了HIV(注:艾滋病病毒)检测,获取了原告的身体隐私信息。并以原告为艾滋病感染者(携带者)为由认定其体检不合格,从而使原告失去了被聘用为教师的机会,违反了相关法律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益”。在诉讼请求中,小吴提出:“1.请求确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3.请求判定被告支付此次诉讼引起的诉讼费。”。

     10月13日,安庆市迎江法院开审此案,据悉,法院最迟将于11月宣判。该案被称为国内“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

    无独有偶,“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尚未宣判,国内第一起“艾滋感染者隐私泄露案”又将进入诉讼程序。

    事发四川省攀枝花盐边县。出生在四川省大凉山贫苦农民家庭的小军,通过自身努力,考上了当地一所师范学校的音乐师范专业。2002年毕业后,他开始在当地一所小学当代课教师。2006年,他所在地区举行代课教师转正考试。小军报了名,但遗憾的是,以一分之差与教师岗位失之交臂。之后的几年,为了生计,他不得不暂时放弃当教师的想法,开始外出打工,成都、昆明、广州都有他的踪影。

     2010年6月,小军报名参加了盐边县事业单位教师岗位考试,报考了盐边县小学音乐教师的岗位。 8月9日,小军参加了笔试。8月20日,小军在小学音乐类岗位以第二名的优异成绩参加面试。23日,根据盐边县教育局的公告,小军通过笔试和面试,进入体检程序。

     在县教育局组织下,体检于8月25日在攀枝花市第五人民医院顺利进行。次日,县教育局就组织这些参加体检的“准教师”进行48学时的新教师上岗培训,并由盐边教育培训中心开据了培训证明。培训期间,县教育局确定了小军的任教学校,并要求小军在8月31日前报到任教。隔天,又电话通知小军,称其体检结果有问题,需要进行复检。

     29日,小军通过政审程序。30日,当他按照教育局的要求前往学校履行报到手续时,所在学校校长给小军打来电话,称复检有问题,暂时不能到该校报到。待小军赶往盐边县教育局时,才知道复检中对自己进行的是HIV(艾滋病毒)检测,且HIV阳性。小军同时得到并口头通知不予录用。同时,小军感染艾滋病的消息还被相关部门公开,给小军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小军与其代理律师就将向盐边县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令盐边教育局不予录用行为违法。对于泄露原告隐私的行为,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就是“国内艾滋病隐私泄露第一案”。

      经由媒体报道后,这两起特殊的诉讼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认为,两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件先后发生,表明艾滋就业歧视并不是个案。“我们有理由相信,有更多的艾滋病携带者遭到了就业歧视,只不过担心隐私被泄露,没有诉诸法律而已。”于方强表示,惧怕隐私泄露已成为艾滋病感染者反歧视法律维权的一大障碍。“两起艾滋反歧视案件提醒我们,个人隐私保护已成为反歧视诉讼的必要前提,有一部执行力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推进社会法治非常重要。”

 各界热议:歧视不利于艾滋病防控工作,就业反歧视任重道远

    在27日举行的“艾滋病就业歧视法律问题研讨会”上,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代理律师郑继能向参会人员介绍了案情。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介绍了发生在四川的艾滋就业歧视案。对于我国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就业等领域遇到的困难,与会专家做出了精彩的发言。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靳薇介绍了在去年得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支持和玛丽斯特普国际组织做的一个调查。这项调查是由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组织实施,世界若干国家同时开展,主要目的是加深对感染者生存现状的理解,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改善感染者的生存环境,为遏制艾滋病蔓延做出贡献。

     这项调查显示,歧视问题在全世界仍然普遍存在,对患者,病人,家属的歧视,成为现在防治工作的巨大障碍。歧视对感染者工作、居住、教育、医疗各方面都产生影响,使得他们陷入生存困境,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问卷调查显示,有28.2%的感染者在发现感染以后被迫改变工作, 13.8%的感染者处于失业状态或求职被拒绝雇佣,还有33%的感染者在工作中因为感染被拒绝提升。女性因艾滋病改变工作的比例高于男性和总体,女性受到的工作上的歧视和影响更直接一些,被调查者当中13.8%曾经被拒绝雇佣。男性多次被拒绝雇佣或失业的比例是6.5%,高于女。男性在就业市场上的压力更大一些;工作方面受到歧视高于女性和总体水平。改变工作、失业、被拒绝雇佣,还要看病、吃药,家庭经济会受到直接的影响。

       调查显示,在受到歧视而陷入困境之后,有22%的男性和25%的女性会选择忍气吞声,求法律援助,46%的男性和45.5%的女性会寻求法律援助或向新闻媒体和其他机构寻求帮助; 3.8%的男性和5%的女性选择自杀;还有9.2%选择利用各种手段报复,想到什么手段就用什么手段,很极端;还有23.6%的感染者(包括男性和女性)选择什么也不做。

     靳薇教授最后总结说:“实际上歧视无在我们生活当中歧视无所不在,男性对女性的歧视,年轻人对老年人的歧视,健康人对病人的歧视,等等。但是我们为什么要把艾滋病的歧视单单列出来?因为艾滋病的歧视危及到了这一部分人的生存,他的生存权、发展权都受到了侵害和挑战,所以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玛丽斯特普国际组织中国代表处项目主管夏菁做了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面临的歧视现状分析报告。夏菁指出,艾滋病感染者在就业、就医、保险等方面面临的歧视相对来说是比较明显的,目前在艾滋病的防治与反歧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违法成本比较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在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法当中,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传染病的定意过于笼统,限制了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

    其次是感染者的法律意识仍然淡薄,维权成本高,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少。

     最后,也是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相关的宣传。

    中国政法大学刘小楠副教授就公考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和大学生求职面临的就业歧视状况做了分析。2010年中4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曾发布《国家公考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刘小楠教授表示,在中央机关公务员招录的制度规定性歧视中比例最高的是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都占总职位数的100%。

     调查表明我国国家公务员招聘中的歧视现象比较严重,这说明社会严重缺少平等的就业观念和意识。反歧视、促进就业机会平等,是当前迫切、而相当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受歧视的问题,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03年我国政府出台了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四免一关怀”政策,要求“各级政府扶助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相关规定,明显违背了中央政府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政策精神”,陆军说。

      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负责人常坤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务员招聘如果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将会产生负面的示范效应,对公众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一方面,有可能使得公众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产生更多的歧视和恐惧,同时也非常可能使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更加隐蔽化,抵消卫生部及相关部门这些年的艾滋病防控工作,增加整个社会的艾滋病预防工作的难度,不利于艾滋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常坤说。

 讨论焦点:四个问题值得关注

    在会议过程中,四个问题引起了参会人员的热烈讨论:一是事业单位是否应该使用公务员标准;二是公务员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是否抵触;三是在艾滋反歧视问题上是否应该区分感染者和病人;四是感染者是否应该走到阳光下来面对社会。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发言认为,招聘教师适用公务员标准依据不清,属于对“公务员”这个概念扩大解释;教师的招聘,不应该按照公务员标准,而应该按照《教师法》的规定来进行。刘小楠认为,公务员的招聘标准违反了其上位法及《就业促进法》的规定。

     北京浩盛律师事务所李静林律师认为,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讲,可以划分携带者和已经发病的病人,先将携带者的问题解决。而中国政法大学刘小楠副教授和中央党校靳薇教授则认为,无需划分艾滋病病人和携带者,只需衡量他是否能够胜任所说的职位。

      至于感染者是否应该走到阳光下,很多参会的防艾机构工作者认为,艾滋病感染者如果能够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反歧视的运动会产生非常良好的影响。但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如果有很多顾虑,也是可以理解的。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负责人常坤指出:关键在于,感染者的曝光必须是自愿的,决不能因为隐私被泄漏,被迫站到公众面前。

 国际标准:禁止在就业招聘中进行强制性检测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教研室主任林燕玲向参会人员讲解了国际劳工组织在艾滋病防治方面的理念。国际劳工组织格外注重三个方面的考量,在今年的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爱滋病毒,艾滋病和劳动世界建议书》:第一,艾滋病主要的感染群体是15岁到49岁正处于劳动年龄的人口,对劳动世界的一个主要威胁,它影响劳动力当中最具有生产力的部分,从而减少社会总收入,会丧失技术熟练,有经验的工人,造成生产力水平的下降,人工成本的增加,给各行各业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第二,艾滋病他会影响工作场所和工人基本权利的实现;第三,艾滋病会对于妇女儿童造成更严重的侵害和影响。

    林燕玲还向参会人员讲解了《艾滋病与劳工协议的实施守则》。国际组织认为,不能强迫劳工透露自己感染艾滋病的信息;也禁止在就业招聘中进行强制性检测。

 防艾机构: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必须受到保护

    在“全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中,安庆市教育局认为,他们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来判断应聘者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胜任教师岗位。《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规定艾滋病毒呈阳性为体检不合格。而北京间反歧视公益组织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认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一些行政部门的过时规定,以致社会上对艾滋感染者的歧视和侵权并非个别现象”。

    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一些政策仍有待完善,政策漏洞仍有待弥补。例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与之配套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对体检项目和体检程序的不完善规定,导致在贫血基因携带者、糖尿病患者、梅毒既往感染者考公务员过程中均产生争议,而且,本次艾滋病争议也是因为上述规定引起。如果各行各业都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来招聘人的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无法找到任何工作了。

     为此,2010年10月13日,益仁平中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寄送了一封建议信,建议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

     益仁平中心寄给两部委的信近5000字指出,公务员体检标准中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限制,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信中还向两部委建议:尽快删除或者修改该标准中造成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的条款。

      就北京益仁平中心建议信中提出的问题,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郑继能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这一条款却明文规定艾滋病体检不合格,直接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排除在公务员招聘和录用之外,与宪法赋予公民平等权的条款严重违背,在法律层面造成了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群体严重的制度性就业歧视。“更糟糕的是,这种歧视还有可能造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根本无法实现自己的劳动权,使得宪法第四十二条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形同虚设”,郑继能说。

    长期从事艾滋病防治教育的公益机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针对艾滋感染者隐私泄露案件,于2010年10月22日发布了《就艾滋感染者隐私泄露案件呼吁政府部门加强隐私保护的公开信》。信中写道: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卫生、民政和教育部门,因为其工作的特殊性,与艾滋群体接触的机会较多,工作人员对艾滋感染者、病人的个人隐私也会有较多的了解。近期的两起隐私泄露案件,一起是感染者向民政部门申请低保时被居委会公示其病情;另一起是感染者参加教师招聘时体检结果被人事、教育部门泄露。从中可以看出,之所以发生如此严重事件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全面地考虑艾滋群体的特殊性,忽视了泄露隐私对受害者的毁灭性打击,没有制定隐私保护的工作规定,导致工作人员缺乏隐私保护意识,随意地泄露当事人病情信息。当事人健康隐私被暴露之后,生活信心必然会受到严重打击,同时面临失业、就业歧视等威胁,身体、经济状况都将陷入困境。

      因此我们呼吁,相关政府部门在处理艾滋群体相关事务时,务必注重艾滋人群的隐私保护问题,尽力避免隐私泄露事件的发生。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强隐私权教育(包括对内部工作人员和公众),起草相关政策,尽快制定对隐私保护敏感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施行办法。就已经发生的隐私泄露案件,希望有关部门能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做出补正措施,弥补受害者本不应该的损失,以免他们再次受到伤害。”

 小军的心愿:我只想走上讲台教孩子们音乐

       艾滋病毒感染者隐私泄露案当事人小军首次亮相京城,出席了此次研讨会。小军穿一件深色冬衣,系着黑白格的围巾,显得比较沉默。小军至今并不知道自己是如何感染上艾滋病毒;为怕家人接受不了,也没有告诉父母自己感染艾滋病毒的消息。“我想当老师,我想要这个岗位。”这是小军重复得最多的一句话。从中专毕业,到出外打工,再到回乡考试所遇到的艰难,一下子面对如此大的压力,小军也是很无奈,“我只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是艾滋病患者。只要没有发病,可以像常人一样工作和生活。我在考试中成绩很出色,说明我有能力担任教师,当教师是我的梦想,我只想走上讲台教孩子们音乐。”

 

本文版权均属职业病防治公益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职业病防治公益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凡本网未注明"来源:职业病防治公益网 "的文/图等稿件,均来自网络,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网站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联系 | 职业病防治公益群 117160408
Copyright © 2010 职业病防治公益网 zybso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站长邮箱:zybsos@126.com 联系电话:13551232418 版权所有 www.zybsos.org 蜀ICP备1300083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