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处于监管难、鉴定难、维权难,其直接原因是企业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无投入、无制度、无保障。“三难”现象反映了法规、制度和政策不配套、不完善、缺陷多,各方责任不到位。“三无”则反映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职业病防治普遍不重视。
鉴于上述情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护,充分体现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新修改的《职业防治法》与原“法”规定相比,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监管部门,理顺和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二是将“高危粉尘”写入法条,纳入特殊管理范畴。三是从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出发,将原《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修订为:“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从而增加了劳动者就诊地,方便了劳动者的就诊。四是新增了对特殊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条款。
来源:青年导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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