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该省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今后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须同步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未通过的,煤矿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该省要求,建设矿井开工后,必须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设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建设期间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必须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此外,相关部门将通过煤矿职业卫生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煤矿职业卫生突查、抽查、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年检等方式,加强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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