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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病鉴定资料可能被责令关闭
来源;北京青年报安苏
 

  本报讯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规定,隐瞒、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用人单位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或者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接到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病人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的仲裁中,病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支持病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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