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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工龄被强制清零他们的劳动合同被“委代

 

图为花园镇邮递员陈开政一天要送的报纸、信件和包裹。

今年5月20日,四川省邮政公司在回复乡镇邮递员们要求解决社保等问题时表示,从邮政企业在不同时期的办理业务方式看,公社邮递员、乡办邮递员及委代办与邮政企业均不属于劳动关系。公社邮递员是公社社员,不是邮政职工;乡办邮递员是乡镇政府聘用人员,也不是邮政企业职工;委代办人员与企业更不是劳动关系。邮政企业解决养老问题没有政策依据。

  邮递员的呼吁

  但在邮递员们看来,第一阶段应为计划内用工。邮递员由政府推荐,不脱离社队生产劳动,参与社队的分配,并与邮电局、当地政府签订有《半工半农农村信报投递合同》,报当时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阶段应为合同制工人。1984年7月,原邮电部、劳动部印发《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通知》,规定今后增加的乡邮递员是合同制工人。

  第三阶段才是委代办。

  据悉,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四川省邮电管理局强行对第一和第二阶段参加工作近20年的乡镇邮递员,以临时工的身份进行了清退(退休后每月给农业户口的给70元、非农户口80元退养费)。实际上是工龄清零。此后,所有的乡镇邮递员全部“一刀切”地改为委代办。

  乡镇邮递员们认为,《公社邮递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没有依据。而按照1994年实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邮政企业的做法规避了劳动法。

  由于委托代理合同遭到乡镇邮递员抵制,至今有的邮递员一直没签合同,却一直在工作。

  企业不给解决,邮递员们又找到政府。政府说,你们是邮政局的人,是他们给你们发工资,应该他们解决。

  谁的人

  乡镇邮递员与邮政企业之间到底是不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个核心问题,各地劳动仲裁庭、法院的看法不一。

  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康厚明曾在“两会”上提出修改邮政法第八条的建议,他认为统一的场所、统一的制服、统一培训说明乡镇邮递员与邮政企业属于隶属关系,双方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今,新邮政法删去了第八条,乡镇邮递员们的社保问题应该解决。

  一位劳动法专家表示,一直没有明晰、明确的劳动用工单位,是乡镇邮递员们面临问题的根本原因。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山东、安徽等地,邮递员们的社保问题已区别三个阶段得到解决。

  第一阶段:1984年之前参加公社投递员工作的,按国务院1971年《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常年性的生产、工作岗位,应该使用固定工,不得再招用临时工),均已纳入邮电系统固定职工序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也得到解决。

  第二阶段:1984年至1997年之间参加乡邮递员工作的,按劳动人事部、邮电部《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通知》规定,确认为合同制的职工。其社会保障问题也按合同制职工身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阶段:1997年之后以委托代办形式参加投递工作的,由邮政局补助部分,代办员自己支付部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然而,四川的“王顺友”们,却一直未能享受上述政策的惠顾。

  他们何时能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下解除后顾之忧?仍是第41届国际邮政日到来之际,一个沉重的话题。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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