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成都消费者杨先生花4万元购买“极草-5X冬虫夏草至尊含片”和“极草-5X冬虫夏草金典含片”,但他发现该产品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并存在质量问题,故将销售方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8月22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当天下午,成都市民杨先生诉成都某百货公司销售的“极草-5X冬虫夏草至尊含片”和“极草-5X冬虫夏草金典含片”两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审理。杨先生代理律师陈先生介绍称,今年4月13日,杨先生在成都某百货公司购买了由青海某公司生产的“极草-5X冬虫夏草至尊含片”(单价28000元/盒,生产日期2015年12月27日)与“极草-5X冬虫夏草金典含片”(单价12000元/盒,生产日期2015年12月12日)各一盒,合计总价4万元。
杨先生发现,涉案产品生产之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已禁止生产,并存在质量等问题。为此,杨先生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4万元,并赔偿原告40万元,合计44万元。
在庭审现场,原告代理人陈律师围绕涉案产品到底是药品,还是食品、保健品及质量问题展开辩论,他当庭提出了答辩意见:涉案产品应定性为保健食品。首先,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2010年12月7日发布《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根据该文件的精神,涉案产品“极草”不属于食品。其次,2014年7月18日,青海省食药监局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撤销了《青海省冬虫夏草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至此,“极草”产品作为中药饮片的身份已被彻底否定,自然也就不能归于药品的范畴。“既不是食品,又不是药品,从相关文件规定的内容来看,涉案产品确定为保健食品较为适宜。”陈律师说。再者,涉案产品存在砷超标,存在质量问题。2016年2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消费提示,告知广大消费者冬虫夏草中重金属砷严重超标,长期食用对人体有害。公司方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消费提示内容,仍然于2016年4月继续向原告销售不合法、不安全的涉案产品,故杨先生向公司主张十倍赔偿。
针对杨先生的诉求,销售商公司代理人反驳称,一、极草产品并非食品,完全不适用《食品安全法》,不存在所谓的十倍赔偿;二、杨先生所购产品为质量合格产品,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货条件。“原告也未对质量问题进行任何举证!”被告代理律师说,由于极草产品带有很强的创新特征,因此其法律身份时有变化,但从来就不是原告所认为的“食品”或“保健食品”,而是由“中药饮片”调整为“试点产品”。因此,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都没有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合部诉讼请求。
当日下午,经过近4个小时的激烈庭审,双方不愿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向晓文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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